案例展示
父母全款買的婚房,子女有權隨意處分么?
房價高企,房子成了大事,一套婚房往往掏空雙方父母的錢包。
父母在拿錢給子女買房時往往并沒有明確這筆錢是贈與還是借款,是只贈與子女一人還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,一旦夫妻感情不和離婚,父母給的購房款就會成為矛盾的焦點。父母出資為成年子女買房到底算是贈與還是子女的借款呢?成年子女向父母無條件的索取是否應該得到法律的支持呢?
太原市某區的一對夫妻和兒子因一套房子鬧上了法庭。王某夫婦一紙訴狀起訴至法院,請求判令其子小王返還120萬元購房款,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?
2020年,兒子小王在太原市某區購買一套價值120萬元的房屋,采用按揭貸款的方式付款,房屋權屬為小王單獨所有。其父母在一年多的時間里分多次、不等額轉賬共計120萬元給兒子小王。小王婚后私自賣掉該房,其父認為給小王買房是為了共同居住,未經同意私自賣房且賣房款不知去向,損害了他們夫妻倆的權益;兒子認為出售房屋是對其個人權利的處分,當時父母給的錢是贈予,并沒有損害父母的利益,為此父子二人各執一詞。
太原市某區人民法院受理后,判決被告小王向原告王某夫妻二人返還120萬元款項。
法院認為:120萬元對于普通家庭來說也是不小的一筆數字,在沒有財產所有人明確表示為贈與的情況下,應視為以幫助為目的的臨時性資金出借,子女應負有償還義務。至于父母予以資助之后,是否要求子女償還,系父母行使單方權利范疇,與債權本身的客觀存在無關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,“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、教育和保護的義務。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、扶助和保護的義務?!?/span>
敬老慈幼,是為人倫之本,亦為法律所倡導。慈幼之于父母,依法而言即為對未成年子女承擔養育義務,子女一旦成年,應當自立生活,父母續以關心關愛,子女受之亦應念之,但此時并非父母所應負擔之法律義務。
年輕子女剛剛步入社會,各方面的壓力較大,經濟相對困難,父母給予子女一定的資助也屬正常。但不能將父母的資助認定為理所當然的贈與,不能認為父母出資為天經地義,這種坐享其成的觀念,不被法律所倡導及司法裁判確認。須知父母養育子女成人已為不易,子女成年之后尚要求父母繼續無條件付出實為嚴苛,亦為法律所不能支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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